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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境外商贸物流型综合园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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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我国境外园区项目的界定,本文主要以参照2015年“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《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的通知”为基准进行展开。办法中界定“以商品展示、运输、仓储、集散、配送、信息处理、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”。办法中对商贸物流型园区的确认考核具体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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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园区建设可采用“一区多园”的方式,供商品展览展示、治谈、交易区城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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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已完成区内产品展览、交易、物流区域的购建或租赁费用,水、电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,以及能够满足海关、检疫检验等监管要求的仓储、数据网络、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合计3000万美元;
2020-08-18
11:09:08
中国路面机械网